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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处理意见

日期:2013-07-30 责编: 阅读量: 2443

为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的文明交通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职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制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立交通违法信息抄报制度

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后,及时抄报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抄送给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所在单位。

二、抄报违反交通违法行为的主要内容

公职人员闯红灯、翻阅交通隔离设施,驾驶车辆闯信号、闯禁行、乱鸣警报器、乱鸣喇叭、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违法调头、乱停乱放以及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遮挡污损号牌、肇事逃逸、酒后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

三、对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违反交通法规公职人员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规范郑州市公职人员和公务车辆交通行为的意见》的规定,还要进行以下处理。

1、公职人员年度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抄报一次的,进行批评教育,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取消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所在单位是文明单位的,扣发文明奖。

2、公职人员年度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抄报两次的,进行通报批评,离岗培训5天,参加公务员培训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职称以上等次,禁止驾驶公车,所在单位扣发文明奖。

3、公职人员年度内交通违法行为被抄报三次的,离岗培训10天,参加公务员培训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职称以上等次,禁止驾驶公车,所在单位是文明单位的,扣发文明奖。

4、公职人员年度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抄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行政开除。
5、在禁止驾驶公车期间,发现被查处的公职人员驾驶公务车辆的,由市监察局没收所驾驶公务车辆。

四、对违反交通法规单位的处罚

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单位,按照《关于规范郑州市公职人员和公务车辆交通行为的意见》进行处理的同时,作以下处理。

1、单位因公职人员驾驶公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被抄报一次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扣减1%;

2、单位因公职人员驾驶公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被抄报两次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扣减2%,单位是文明单位的,停发一个月文明奖;

3、单位因公职人员驾驶公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被抄报三次的,对单位黄牌警告,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8%,单位是文明单位的,撤销或建议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4、单位因公职人员驾驶公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被抄报两次以上的,对单位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进行处理。

本意见字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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