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12月21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批准)
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定,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行业规范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条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报道先进典型,传播美德善行,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文明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四)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五)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二)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三)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不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八)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合理消费、文明用餐、厉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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